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哈工程校发〔2021〕29号)

时间:2022-09-08作者:文章来源:机电工程学院浏览:10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的研究生辅导员队伍,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哈工程党发〔20197号)、《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哈工程党发〔2019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辅导员是指院系在基层学术组织内选聘的从事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教师,是专职辅导员队伍的重要补充。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三条  研究生辅导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做好研究生的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和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围绕研究生培养目标,进行理想信念、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等方面的教育,引导研究生坚定“四个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研究生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在专职研究生辅导员的指导下依托基层学术组织开展团队文化建设;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研究生在学习和生活上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指导研究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等工作。

    (三)学风建设工作。指导研究生开展学术文化和创新实践等活动;加强考风考纪与学术道德教育,引导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

(四)完成其他相关研究生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依据各院系基层学术组织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定研究生辅导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每个基层学术组织应至少配备1名研究生辅导员。

第六条  各院系每年6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研究生辅导员岗位数量调整和选聘工作,并将选聘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七条  研究生辅导员选聘须坚持以下标准:

(一)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二)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乐于并善于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必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各院系根据岗位职责和实际工作要求与研究生辅导员签订《研究生辅导员聘用岗位约定书》,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辅导员聘期为三年。

第四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条  研究生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管理。各院系负责研究生辅导员考核,考核结果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辅导员享有以下待遇:

(一)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研究生辅导员工作经历等同于班主任、本科生导师工作经历。

(二)原则上每名研究生辅导员负责研究生的数量不少于50人。院系和基层学术组织根据研究生辅导员负责的研究生实际数量和年度考核结果,在年底绩效津贴分配时,统筹发放研究生辅导员工作津贴,原则上每人不低于5000/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予以解聘:

(一)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问题,经学校认定出现《哈尔滨工程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哈工程党发〔201934号)中“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

(二)受到党纪、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三)因教学、科研工作繁重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研究生辅导员岗位职责的。

第十三条  研究生辅导员工作满三年,且聘期内考核合格,自愿申请进入学生工作干部队伍者,学校聘用专职辅导员时予以优先选聘。

 

第五章    

十四  研究生辅导员的配备,不占用本院系专职辅导员编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151日起执行。